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六)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职责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的决定;
(五)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办法;
(七)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
(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方面的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其它事项。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委会履职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业主共有资金,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维护业主公共利益,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服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五)对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六)对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对其施工进行监督。对业主违反房屋装修装饰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七)服务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八)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九)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中、省、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制定地方性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三)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管理综合平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目录库和物业管理专家库,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管理,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评工作;负责物业示范小区的考评工作,指导开展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创优达标;
(五)负责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负责对物业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
(九)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会同物业协会拟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中、省、市、县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履行物业服务管理监管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和划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
(五)负责受理处理辖区物业纠纷矛盾和物业信访投诉案件;
(六)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八)定期培训街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监管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中、省、市、县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承担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物业活动各方依法依规开展物业活动;
(三)具体负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活动中信访投诉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组织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换届工作;
(六)负责建立物业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物业管理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转市民理念、思想等宣传教育;受乡镇人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具体落实相关物业服务管理职责。
(二)负责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人考评制度,组织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考评,出具年度考评意见。
(三)负责成立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系会议,及时解决小区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成立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换届及工作交接;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
(五)具体负责受理物业活动中日常性的信访投诉,调处各类物业矛盾纠纷。
(六)配合职能部门在物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工作;参与新建小区的物业交接查验工作。
(八)负责“无物业”小区、老旧小区、或物业服务人“弃管”的物业区域进行托管;代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到期未换届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物业小区出现以下问题,由谁来管?
1、物业小区出现违规装饰装修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工程质量问题,上述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物业小区出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貌的,任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使用地锁等障碍物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停放车辆的,毁绿占绿、毁坏市政、环卫、绿化设施的,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上述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物业小区出现治安,养犬,高空抛物,违规存放危险性物品的,违法出租房屋的,上述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物业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出现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围挡,及时联系维保单位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物业小区出现环境污染,非法排放废气、废水等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6、物业小区出现违规收费问题由谁来管?
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7、物业小区出现违反规划和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由谁来管?
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8、物业小区出现消防问题由谁来管?
物业小区出现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场地的,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的,上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9、物业小区电力设施、供水设施、燃气设施出现问题由谁来管?
电力设施出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围挡并告知业主,及时联系供电经营单位。供电经营单位负责对小区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供水设施出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围挡并告知业主,及时联系供水经营单位。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燃气设施出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业主,及时联系燃气专业经营单位。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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